基本信息
事项实施编码 |
11360100MB1502862E3000724007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事对象: |
自然人 |
实施机构名称: |
南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责任处(科)室: |
拥军优抚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南昌市第一医院 |
办件类型: |
转报件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申请期限: |
正常工作日均可办理 |
受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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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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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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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办理结果名称: |
《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
通办范围: |
不支持通办 |
行使内容
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的有关材料转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办理流程
预约 | 不支持预约。 |
申请 | 县区提供相关材料 |
受理 | 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
审查 |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
审核 | 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
审批 | 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
决定 |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
制证发证 |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下发《伤残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材料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补充材料。 |
实人认证 | 不需要实人认证 |
办理进程查询 | 电话咨询0791-86381716 |
办理结果 | 对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全,程序合规的抚恤关系申请人员,下发《伤残证》,长期有效。 |
送达方式 | 物流快递 |
到窗口次数 | 无需到窗口 |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 条款名称 | 条款具体内容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 | 第二十五条 |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0号) |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办理材料
材料编码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是否必备材料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形式标准要求 | 形式附件 | 形式附件 |
AC313A5DC1CD4A4B8F25BD20C913E221 | 评定、调整等级审批表 | 申请人自备 | 3 | 0 | 是 | | 内容客观真实,申请人本人签名。 | 示范文本 格式文本
| Apply |
C6A44C26981C4219808190FA8F5BB43D | 两名以上证明人旁证材料1份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 证件合法、有效 | 无形式附件 | Apply |
FDCBAD82128444DAAE34245BAFB82832 | 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1份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新办评定残疾等级,需提交组织、人事、财务部门的证明原件1份,确认其负伤时系国家行政机关在编工作人员、工资级别、人民警察的警衔级别 | 无形式附件 | Apply |
03F2E5DDA941437A9C6B4BA478558E1A | 组织、人事、财务部门的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需提交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劳动工资、人员编制信息。 | 无形式附件 | Apply |
9B3AEE91A09B4726A5CB1F239C14C225 | 身份证和户口本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渠道说明  公安部门核发 | 0 | 0 | 是 | | 提供原件供工作人员复印 | 无形式附件 | Apply |
F0DDF20F2A5442838412A2E5FE9B0FA0 | 退伍证或档案管理部门出具记载入伍退伍时间的原始资料、伤残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渠道说明  部队核发 | 0 | 0 | 是 | | 提供原件供工作人员复印 | 无形式附件 | Apply |
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1、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行政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相对人义务
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咨询途径
窗口名称 | 窗口地址 | 邮政编码 | 工作时间 | 电话号码 | 信函咨询部门名称 | 通讯地址 | 机构咨询网址 | 政务微博网址 | 电子邮箱 |
南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处 |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199号红谷大厦A座19楼1944室 | 330000 |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0791-86381716 | 南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处 |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199号红谷大厦A座19楼1944室 | 无 | 无 | ncstyjrswj@126.com |
监督投诉
窗口名称 | 窗口地址 | 邮政编码 | 工作时间 | 电话号码 | 信函投诉部门名称 | 通讯地址 |
南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务人事组 |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199号红谷大厦A座1946室 | 330000 |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0791-86380660 | 南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务人事组 |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199号红谷大厦A座1946室 |
常见问题
问题 | 证件遗失怎么办? |
答案 | 残疾军人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